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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四经》与《管子》天道与治道之比较

    法既针对人情与事理来设计,有其经验内容面,然而“法”的统整性则应立基于“道”所赋予万物的森然秩序及万物相互间运行的共同规律中。因此,管子书中常“道”、“法”并举,《法法》篇云:“宪律制度必法道。”《君臣上》篇谓:“此道法之所从来,是治本也。”值得注意者,《心术上》篇提出近乎《黄帝四经》首篇《经法?道法》第一句“道生法”的论述。《心术上》篇云:“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末一道,杀禁诛,谓之法。”“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于是,“道”、“德”、“礼”、“事”构成了层层涵摄的相因关系,“道”为第一因,也是层层涵摄之整体存在界的终极原理。因此,“道”是“法”据以成立的最高依据,是“法”所以享有普遍性、公正性、恒常性的根本原因。

    《韩非子》书中有《解老》、《喻老》两篇,是目前所知在先秦诸子中批注《老子〈道德经〉》之最早者[1]。此外,《扬权》、《主道》两篇对“道”有深刻的论述,系出于韩非之作。《大体》篇之“大体”意指一全盘事物的主体、原则、总纲或意旨。该篇据天理人情论究了“法”之依据,虽然此篇亦见于《慎子》,然而既入于《韩非子》亦可认为是与韩非思想相容而可纳入韩非子学派的内涵。我们先析辨韩非论道的要旨。《解老》篇有段精辟的言论,谓: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迫也),故理之为物之制。

    “道”是万物存在和活动的总原因或本根性的原理。道自本自根为“万理之所稽”,“稽”兼指稽查、督责、契合、根据等涵义。总之,道为万物之根据(稽)。万物与人所禀受自道而成为自身内在本真者称为“德”。《扬权》云:“夫道者,弘大而无形,德者,核理而普至道者,下周于事,因稽而命。”道化生万物,以“理”命赋予存在者。韩非提出“理”亦即性命之理或自然本性来拓展《老子》书中“德”的概念。盖《老子》书中无“理”字,黄老学派使用“理”这一概念,韩非承袭之而以“理”诠释“道”为其道法论之特色,道赋万物以性分之“理”,且因循“理”来运行万物有条不紊于无形中。道、德、理、物为一纵贯的形上理脉,奠定人君据道理立法以治分殊万物的理据。《主道》篇曰:“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君主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盖“道”与理相应,为万物所以成的始因。

    《慎子·威德篇》云:“法制礼藉者,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法律在公共生活与事务上旨在确立公义的价值,超越主观的私见,亦即勿用个人一己的是非判断来进行公共事务之是非判断,韩非子继承且发展慎子以“立公义”以去私见的法治理念。他认为法治较人治具客观性、公是公非性。《韩非子·用人篇》云: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韩非的立法以政治上能公正而有效率地制事为着眼点,因此,他认为任主观的心来治国而无法律,纵使有尧般的贤能也难达成治国的绩效。若能确立一套客观的法制,则普通智慧的“中主”也能依法治国而不失于乱亡。这层道理犹如拙匠按标准化的规矩施工,其工艺成就可能胜过缺乏规矩依据下施工的巧匠奚仲,韩非在《定法》篇中较细致地论证这一道理。对他而言,一套客观化、标准化的法律终须是成文性、公布法、实证法。《难三》篇所谓:“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韩非认为具客观效力的法,必须符合法之普遍性及平等性,《外储说右》篇云:“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凡公共事务应当依公法断事而不任凭个人一己的智能,《五蠹》篇所谓:“一法而不求智。”韩非坚信符合平等性、普遍性的法才具客观效力,有客观效力的法之所以有正常性,在于它具有实质的公义性。他认为主政者应能公私分明,依据公共的法制治人治事以杜绝私情私恩。韩非基于政治所追求的效益在兴利除害,拨乱反治,他强调治理公众事务之公义与否,对人心及所引发的治乱后果有密切的相关性,《饰邪》篇论断出:“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

    韩非企盼韩国能振衰起蔽而迈向富国强兵之前途,其关键在于韩国能否立公义之法,遂行公义之治。基于“道者,万物之治,是非之纪”的信念,他诉求因道立法的道法之治。《韩非子·大体》篇云:古之全大体者,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

    所谓“全大体”意指周全而合乎公义的治世之大体,亦即是因道立法的法体系。治国安民需建构一套完备而有公义性的法体系。这整套法体系系依据天道而建构的规则条文。“道”是先验的形上理律,“法”是循天理而立之法。韩非采取道家的立场,认为天理对人而言是“不伤情性”的天理。合乎公义的法“既”是“因自然”而得,“守成理”而立,则可分享道的超越性、普遍性及客观性。换言之,合乎公义的法乃是符合人情事理而不偏私的。“法”之所以能摆脱个人的好恶及偏见,就法与道的关系而言,韩非的“法”因“道”而全,法为施政之归宗,“道”则是法之形上理据。就人与道法的上下关系而言,人是隶属于法的管辖范围,法的上位概念则是“道”。面对人间事务之繁杂,若治者能因道立法而处治,则将可以简御繁而不失条理了,法的公义性不但要能分享天道的超越性、客观性、普遍性,也要能参照天道运行万物的整体平衡性,亦即立法时要对所有相关的因素皆能面面俱到,思虑要周遍,才能制定出不失整体考虑性、均衡性的公义之法。《韩非子·大体篇》有云: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难知,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

    不逆天理的法,虽有严苛处却不伤人的情性,其要旨在大处着眼求效果而不计较细小处来苛责,这种“法”有顾全大局性、均衡性、整体安定性,而不流于偏向重督责、小节的法。因此,法虽严,然所求者可谓宽厚;虽所求有所宽厚,但是其中有节度,有可守的绳墨规矩。在天理人情之内,公义之法不容宽缓,绳墨之外,不多牵引,绳墨之内不稍推移,一切应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当然,道的运行与时推移,因“道”所立的“法”也当与时俱进而予以合理的革新。

来源:    编辑: 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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