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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之道比较与对中华民族精神之贡献

    二、《黄帝四经》

    《黄帝四经》(简称四经)晚于《老子》,其道论是对《老子》之道继承,但略有差异且有所发展。基本上,老子之道论崇向玄奥,超越万物[2] :而四经之道落实于天、地、人之道,且重点置于天地人三者互动之关系。除此之外,四经强调一、理,阴阳,道生法、度等等观念,皆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精神内涵。

    (一)道

    四经之道思想上,比较强调“虚” ,其云:“恒无(先)之初,同太虚,虚同为一,恒一而止。一者其号也,虚其舍也,无为其素,和其用也。”《道原》又云:“虚无刑(形),其(督、寂)冥冥,万物之所以从生。”《经法》除此之外,《四经》尚且承续关于《老子》描述道相为恍惚,周遍,周行不殆,“古来有之,万物莫以”,无形无名,至大,万物以生以成其性与成其能,一度标准,百事以成。“独立不偶,万物莫之能令。天地阴阳,皆取生。”(《道原》)

    以上所述,值得注意的是:《老子》不以虚字描述道,而以“虚其心”,描述人之意境。《四经》及《管子》“虚而无形之谓道”(《心术》),虚是同空虚而无形无名,虚为道之舍,虚不是绝对空无,其云:“观之大古,周其所以,索之未无,得之所以。”(《道原》)由此可见,道之所有“所以”之由,索之未无。是故,道仍然为“有”(Being)也,只是虚而无形而已。其次在《道原》篇,强调“虚同为一,恒一而止。一者其号也”。道即是一,此与“道生一”不同。秦汉之际重视“一”,且提高为太一 。《四经》描述道为“虚”作为天地、阴阳、万物、人事之以“得之以”、“以之所以”,得之以成“人皆以之,人皆用之”。(《道原》)而“莫见其形之本根”。不过道之“虚”位而后道便落“实”在天道、地道、人道上。

    (二)天地人

    在道落实至天地人上,《四经》云:天制寒暑,地制高下,人制取予(《称》)上知天时,下知地利,中知人事。(《十大经》)天开以时,地成以财,(人)因而饰之,事环(不)克之。(《十大经》)

    夫天地之道,刚柔阴阳,固不两行,两相养,时相成。居则有法,动作循名,与事若易成。若夫人事则无常,过极失当,变故易常。(《十大经》)

    由此可见,《四经》注重天地人之和,天地之道皆有法则,而人因有“取予”之自由选择之意志,以及人能人为饰之,是故人事则无常。然而人能法道,遵道循理,亦能成就人事[1] 。是以《四经》将《老子》之道纪,道式转变为“理”。老子之“道动”之规律加说为有“(天)当、有数、有度、有理”,天地之道,四时变化,常有法式。《四经》皆将之归纳为“天地之理”,“天地之道,人之理也”。物各“合于道者”,“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顺,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不道,逆顺各自命也,则存亡兴衰可知“,故要“执道循理必中天理”,“正道循理,故能循名究理”。《经法》故曰:“制人而失其理,反制焉。”(《称》)由此可见《老子》无“理”字,《四经》将道纪、道式转化为天理、地理、人理、物理,并且强调人在静作(行为)中必“遵道循理”,始能成功,避免失败。此种“理”之提出,成为黄老之后,为中国哲学范畴又一大贡献。

    (三)阴阳

    阴阳之概念在中国哲学中是很重要的。通常在中国哲学中把阴阳里当做“气”所分化为二,作为对立、相反、相成的质素与互动之力,并用之于万物之分类、价值之范畴。《老子》仅有“万物负阴而抱阳”之一见,其意义在《老子》哲学中很难申论。《四经》明确提出道“为一,无明无晦、未有阴阳,阴阳未定,吾未有以名。今始判为两、分为阴阳,离为四时”(《十大经》)。“阴阳备,物化变乃生。刚柔阴阳,固不两行、两相养,时相成。”(《十大经》)“极阳以杀,极阴以生。”(《经法·四度》)“刑阴而德阳”(《十大经·姓争》)。是故“凡论必以阴阳□大义。天阳地阴,父阳子阴,诸阳者法天,天贵正。诸阴者法地,地之德安徐正静,此地之度,雌之节也”(《称》)。由此看来,《四经》提出“阴阳”,作为一气分判为两的质素,两者之等级相反、相成、相关的动力因,并作为天地、万物、社会阶级价值贵贱价值的分类、政治刑德之依据[1] ,此等论述影响了《庄子·外杂篇》、吕氏春秋、淮南子与董仲舒。尤其是董氏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更是采纳了阴阳五行作为立论架构,而流行于两汉经学思想里。

    由此可见:《四经》在道之一、阴阳、天地人之道、理、度、数、法,继《老子》之后有更大的改造与发展。

    (四)人

    在人的论述方面,《老子》提出人是身体载营魄(魂魄)的形气神合一者,虽然人是有欲者,但老子提倡少私寡欲,使民无知无欲,去其欲与知之撩扰而归于虚静无为、素朴自然。而在《四经》则是认为“民之生也规规生、食与继,不会不继,无与守地;不食不人,无以守天。民功者,所以食之也。重阴长夜气闭地绳〈孕〉者,所以继也”(《十大经》)。换言之:人之生、有食与继之欲望。人要生存,需要饮食,为食则要有工作之效,为“继”则要子孙,则要交会《雌雄交合》之性。这即是人的“食色,性也”。这也是人的基本欲望,虽然人之有欲,然而人之行为则由心之主宰,“言者,心之符也;色者,心之华也;气者,心之浮也”(《十大经》)。心是主宰言语,行为、形态,生命活动现象者。是故“心之所欲则志归之,志之所欲则力归之”(《称》)。人“心欲是行”(《经法》),心“能制取予”(《称》)。“心能来去、能自往,能一,能毋有己,能择而尊理。”(《十大经》)能法天天,法地地,遵道循理而与天地人配为三才,能成,能饰以成就人事。这是《四经》并不像《老子》无为而消极回归于自然素朴,反而积极强调人的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是故《四经》在人的社会行为,人事作为大为别异于《老子》,而倾向于人的积极主动的作为。

    《四经》注重人事:“治国固有前道:上知天时,下知地利,中知人事。”(《十大经》)“凡有人,则有生,有生则有欲,有生有欲则必动,动有事。”(《经法》)有人有生有动有人事则必有为,有为则有动静(静作)之行为。令人惊讶的《老子》之书在人的行为上,无论在个人、在社会、在治国上;也无论在己之内在心意、欲、知、气、养生与修养,在外之动静祸福名利、皆谆谆教诲,要欲无欲为无为,顺自然。学者认为《老子》全书主旨大要在于“无为”与“自然”[1] 。而在《四经》中竟然很少出现“无为”之辞,也不强调“无为”,而唯以“动静”或“静作”描述人事行为,这是令人奇怪的事。

    《四经》在描述人事的行为时是以人“生必动,动有事”(《经法》),动也是“作”,也是“行”,人在不发生行动、不有动作即是静。动静由心之抉择取予,无论心之抉择要动要静皆由心志,心志所欲动即是动,心志欲静,其欲也是动。严格上人之行为无论是动或静皆是动,有动则有为,是以以人行为言之,无论是有为或无为皆是“有为”,而无“无为”。或者《四经》了解人事必要“有为”故少言《老子》之无为耶。

    然而《四经》言人之“动静之所为”(或静作)必须按照“人事之理”(《经法》)。在人事之理上,首先在“正者,事之根也、执道循理,必从本始,顺为经纪,必中天理”(《经法》)。其次动静合时,“动静不时谓之逆”(《经法》)。其三要合于天当,天度,不能违反天极。其四要循名究理,“唯公无私,正道循理”(《经法》)。总而言之,人之动静要遵循道理而行,合于时,过于度,守于法,而在正当。在于此公而无私,此言人之行为在于合乎遵道循理,而不在有为无为,此之所异于《老子》言无为也。

    (五)行为方式

    《四经》不讲老子之“无为”,是以在人的行为之形态上有几项异于老子者:一者在人的行为上,《四经》强调人为的主动性,而在人事上要遵天道、合地理,“天时、地利、人事”要相互配合,人要遵守天道地理自然律而少提“自然”之辞,亦少言“无为”。

    在行为态度:老子言“不争”,《四经》于战国中后,其时代特征在“战”、“争”。《四经》曰:“天下大争,时至矣,后能慎勿争乎?夫作争者凶,不争(者)亦无成功。”(《十大经》)强调当争则争,不能“不争”,否则亦毋以成功。此有异于老子贵柔弱而不争也。

    其行为形式上,老子言戒之在先而“贵后”,守“柔弱谦下”之教。《四经》则言吉凶不在形式先后,而在于德之恒抱“雌节”,其云:“凡彼祸难也,先者恒凶,后者恒吉。先而不凶者,是恒备雌节存也。后而不吉者,是恒备雄节存也。先亦不吉,后而不吉,是恒备雄节存也。凡人好用雄节,是谓妨生。”(《十大经》)是以吉凶不定在“先后”,而在于去其雄节,唯在雌节所执。所以像老子一样守雌守柔,要“安徐正静,柔节先定(仁、慈、恭、俭),卑约主柔,常后而不失(先)”(《十大经》)。

    四在处理人事之过程上要果断:强调“圣人不达刑,不襦传,因天时,与之皆断。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十大经》)。以上在人事处理方式上则是《四经》有异于《老子》者。

    (六)政治哲学

    在政治哲学上,《四经》与《老子》亦有很大的差异。其所以之不同调,或者是两者环境时代不同,老子生在春秋小国寡民的陈国,《四经》生在战国中后期齐国稷下学风。老子歌颂“小国寡民”(八十章)不受王侯干扰的无为政治,而《四经》却是鼓励大国之“地广、人众、兵强、天下无适(敌)”的“其国霸昌”。是以《四经》讲王术、法制、刑德、君主专制、遵道循理而治的大有为政治。

    在君主方面,《老子》讲侯王、“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圣人在天下,歙歙者为天下浑其心,圣人皆孩之”(四十九章)。而在《四经》君主则如黄帝曰:“唯余一人,兼有天下。滑(猾)流将生,牟(佞)辩用智,不可法组(阻)。”(《十大经》)强调君主唯一无二的君主专制。

    在君臣统治关系上:老子少言君臣关系而常言圣人与百姓,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弗宰”,百姓皆谓我自然。而在《四经》上,君臣统治方法是“人主者,号令之所出也”(《经法》)。“主执度,臣循理者,其国霸昌。”(《经法》)人主要“操正以正奇,握一以知多”(《十大经》)。也要有“主惠臣忠,其国安”(《经法》),“兼爱无私,其民亲上。”(《经法》)

    是故在统治上:《四经》讲究为人主“南面而立”的“王术”,以“王天下”,若“不知王述(术),不王天下”(《经法》)。除此之外《四经》强调人主执法度,以法治国。老子认为“法令 滋彰,盗贼多有”(五十七章)。老子不认同法治,而主张上以无为而治。《四经》最特出的,是“道生法”(《经法》),法出于道纪、天理、天道的自然法,所以主张法治,认为“法度者,正(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经法》)。所以要“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德,以法为符”(《经法》),因道全法,“为执道能虚静公正,乃得名理之诚”(《经法》)。此等因法而治,是大大有异于老子的“无为”而治的。

    再者,在刑德上:老子认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唾弃严刑峻法。而《四经》则认为刑德是根据天道阴阳,“刑阴而德阳,行微而德章,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刑。刑德相养。天地之道,刚柔阴阳,固不两行,两相养,时相成,居则有法,动作循名,其事若易成”(《十大经》)。此等以治道必要以阴阳、刑德二柄之思路,董仲舒承继而详论之 。

来源: 公祭轩辕黄帝网    编辑: 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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