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盟文化政策的特征
欧盟文化政策的两个重要思想,一是与美国文化的竞争,二是欧洲一体化。而实际上,这两点又是合二为一的。欧盟认识到,在面对美国的文化霸权时,只有通过欧洲一体化,才能够推动欧洲文化的发展,从而形成对美国文化的竞争力。
欧盟国家认为,文化产品同时具有商品和意识形态双重属性。由于文化产品本身不同于其他的贸易商品,它本身体现出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价值观和观念,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调节,而不应当完全交给市场,由经济收益来主导其发展方向。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阶段,在文化产品市场准入问题方面,欧盟与美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欧盟成功地在文化产品领域开放市场的问题上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也就是在此次谈判中,法国提出了“文化例外”原则,为在文化领域提高公共资助和推行文化保护政策创造了条件。这一政策也被许多国家接受和推行。
加拿大文化经济学家哈瑞·希尔曼·查特兰德(Harry HillmanChartrand)和克莱尔·麦考吉(Claire McCaughey)在比较分析二战以后欧美各国政府文化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种文化政策模式:提供便利型(Facilitator),庇护者型(Patron)、建筑师型(Architect)和工程师型(Engineer)。[1] 提供便利型文化政策主要是指政府不提供直接的艺术资助,也不制定法规管理文化艺术活动,只是对艺术家得到的私人捐赠、礼物和奖金免税。因此,政府不承担规定文化价值、引导文化潮流的职责。这一模式的典型是美国。在庇护者模式中,政府的作用相当于庇护者,主要的政策目标是提升职业性艺术活动的质量,而非在大众中普及艺术,因此政府对艺术的资助是精英导向的,在“一臂间隔”原则指导下,由独立的理事会决定资金分配。建筑师模式主要是指,政府通过文化部来设计全国文化发展的框架,经过公众和政府官员讨论后,规划政策目标和执行工具。政府从公共财政中拨款直接资助各级文化团体以保证艺术自由和文化民主。在工程师模式中,政府掌管艺术生产和分配的渠道。政府资助那些满足执政的委员会和政党的政治要求的艺术,政治目标高于艺术自由。哈瑞·希尔曼·查特兰德和克莱尔·麦考吉认为,冷战时期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是这种文化政策模式的代表。
就目前欧洲而言,主要是庇护者模式和建筑师模式。而冷战时期东欧国家的工程师模式,现在在欧洲已经基本消失。
“庇护者”模式以英国为典型,政府的文化政策主要目标在于提高艺术活动及产品的质量,有一定的精英导向。资金的分配由作为“一臂间隔体”运作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等机构主持。从历史上看,由于历届英国政府都选择半官方机构(即政府提供资金却自主行使权力的机构)作为管理政府对文化的拨款、决定谁是受益人的方式,因此,英国被认为是典型地实施“一臂间隔”模式的国家。从本质上讲,“一臂间隔”原则是政府和各不同的艺术文化机构之间的一种“协定”,而且这种关系是在管理层面被确定下来的。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政府越来越干涉文化机构的事务,“一臂间隔”的原则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削弱。最近几年,这项原则增加了新的含义,苏格兰和威尔士政府得到了从中央政府移交的某些权力,他们可以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文化战略。
“建筑师”模式以法国和荷兰为典型,文化部为全国文化发展制定框架。政府从公共财政中拨款资助文化事业,由此确保文化艺术的自由和民主发展。其中,在文化产业管理体制上引入竞争,同时也注重对文化企业的扶持,以促进文化发展。
法国的文化政策建立在面向大众和普适性的文化现象之上。这一点上文化部有明确的论述:“文化部应当努力实现使最多的人能够接触到人类的主要文化作品,特别是法国的作品。”因此文化部有一项政策的宗旨是“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的所有方面,鼓励艺术和其他作品的创作,促进艺术培训和活动的发展”[1] 。与之前的一些政权不同,法国的文化政策从来没有宣称过什么“包含”或“形成”文化,更不用说“是”文化。但是这些文化政策的确有自己的既定目标,即推动创作,保护国家文物,发展文化产业,扩大民众对文化生活的参与,促进文化的多元化等。法国文化政策模式的特点是公共机关进行大量的工作。除了国家政府在文化从业者、产品、活动领域进行法律和监督方面的管理之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向广泛的文化领域提供大量的资金。这也已经成为公共文化政策的总体目标之一,并且主要由专门的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管理。公民在文化生活中享有平等机会被写入了法国宪法。文化是总体发展(包括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观点在法国受到广泛承认。因此文化也成为确保每一个人生活质量以及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荷兰的文化政策的前提是国家不直接介入艺术和科学的价值判断,因此艺术发展的动力来自公民个人和大量与文化相关的基金会。除了作为文化活动最大的赞助者以外,中央政府已经逐渐明确其职能为文化活动的主持者。在讨论和决定法律法规以及文化政策项目中,中央政府在文化事务上发挥主导作用,而其在艺术和文化事务上的拨款只占此方面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主要的文化机构和几乎所有的教育机构都与国家政府密切相关。中央政府对这些机构的特殊关照目的在于确保其健康运作。中央政府还为几百个表演艺术公司、视觉艺术协会、各种艺术项目以及一些基础设施机构和专门技术中心提供资助。除了艺术和文化遗产之外,中央政府在公共广播体系中也发挥主导作用。
无论是在“庇护者”模式还是“建筑师”模式中,公共资助体系并不能完全被看做是“保护主义”,其目的在于一旦文化体系在市场机制下运作不成功时,政府能够进行适当的调控和平衡。也就是说,既要引导文化领域在价值观方面的健康发展,又要在短期内使其能够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因此,欧盟各国的文化政策一方面奉行国家干涉主义,另一方面又鼓励公平竞争。
欧盟各国认识到,公众对文化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通过垄断的供应体制无法满足这种多样化的文化需求。由此,必须要建立起多样化的文化产品供应体制。市场竞争和多样化并重由此成为文化市场发展的重点方向。欧盟的《电视无国界》指令禁止任何旨在限制不同媒体之间竞争的规定的存在,包括限定电影上映与录像带推出之间最短时间段的规定等。各国也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德国为例,其《反限制竞争法》中对印刷、出版和音像大众媒体做了相关的规定,该法也是德国企业和竞争法律的核心标准。该法最早的版本产生于1957年,后经历了几次修订并与欧洲有关竞争的法规相符合。相关的主管机构是联邦卡特尔办公室(the Federal Cartel Office),而各州又有相应的地区机关。近些年中,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多次阻止了出版社和电视公司之间的合并。
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欧盟开始逐渐认识到文化艺术的经济重要性。文化,特别是文化产业,作为能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经济部门,越来越受到重视。欧盟委员会的1998年的工作报告《文化、文化产业和就业》中就强调了文化艺术的经济价值,提出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思想。